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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消费者权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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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来源:鼓楼区工商分局 |
发布时间:2006-12-20 15: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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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申诉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 1、消费者申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诉方; (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1)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2)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分割超过一年的;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分割的; (6)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二、消费者申诉应采用的形式 消费者申诉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注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的姓名、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5、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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