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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


稿件来源:鼓楼区工商分局 发布时间:2006-12-20 15:14:20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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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领《市场登记证》应提供的材料

凡有固定场所和设施,有若干个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如以商场、商城、商厦、广场、中心、总汇等名义开办的经营场所,开办者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柜台或摊位以联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予其经营者并收取固定费用的,必须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如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市场、科技市场、运输市场等,也必须办理《市场登记证》。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证》,须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报告:

2.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3. 可行性论证报告;

4.土地、房屋的使用证明;

5.标明市场方位和设施分布的平面图;

6.市场开办者的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以及市场负责人的任用证明和身份证明;

7.市场开办前必须取得公安部门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或者意见书;

8.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9.法律、法规规定的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 申领入场经营《营业执照》应提供的材料

进入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者可直接向设在市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入场申请表;

2. 入场者主办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入场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 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民事责任担保书;

5. 与市场主办单位订立的场地设施租赁合同。

从事建筑业的还需提供建筑业资质证书和南京市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从事运输业的还需提供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汽车、旧摩托车交易应提交的材料

1. 买卖双方填写《旧机动车轮交易申请登记表》;

2. 提交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3. 携带本人身份证;

4.卖出车辆还须带齐下列证件:行车执照、保险凭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养路费交圪凭证、车辆购买的原始发票。

为方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为客户办理过户、提档、交易、变更等一条龙服务。

(四)理旧船舶交易应提交的材料

1. 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

2. 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检验证书和技术条件;

3. 交易者双方的身份证明;

4. 抵债的船舶需提供司法机关或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船舶拍卖证明书。

(五)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应提交的材料

1. 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

3.商品展销会场地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去外地举办商品展销会,提供上面四项材料,经核转后,方可去当地工商部门领取商品展销会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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