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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联络员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鼓楼区工商分局 发布时间:2006-12-20 15:09:15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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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风,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行风建设,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密切工商部门与企业的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联络员是指本市经本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推荐,经市工商局和分县局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工商联络证书》的企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商联络员的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本系统、本企业的工商登记等事务,并担任一定职务。

(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协调能力。

(四)经工商部门工商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条 工商联络员必须经市工商局、分县局进行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司(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商标、广告管理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合同管理法律等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知识。工商联络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工商局、分县局发给《工商联络员聘用证书》和《工商联络员证》。

第五条 工商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工商联络员是工商工作的联络员、工商业务的办事员、工商法规的宣传员和工商行风的监督员。具体职能如下:

(一)代表本系统、本企业加强同工商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熟悉、了解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工商部门向本系统、本企业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帮助本系统、本企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参加工商部门组织的工商法律、法规知识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参加工作联系会议和有关的交流会、座谈会,参与和协助工商局举办的各类宣传教育、咨询服务活动。

(三)积极支持、配合工商部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开展调研活动,反映企业意见、建议和要求,监督工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风。

(四)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五)督促和帮助本系统,本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年检、商标、广告、合同等手续,负责企业涉及工商方面特殊问题协调和处理。

(六)办理其他需要联络的工作。

第六条 工商联络员享有的权利:

(一)定期接受工商法律、法规学习培训,领取有关工商法律、法规的学习资料,优先得到最新的工商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

(二)优先办理本系统、本企业的开业注册、变更、年检等手续,联络员可享受免费咨询、免费服务。

(三)工商部门为工商联络员优先办理企业档案查询,联络员可享受免费查询本企业的注册档案。

(四)工商联络员在办理企业商标注册、广告审批、合同鉴证等事宜中享有优先权。

(五)与联络员单位开展联手打假保名牌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为联络员单位上门宣传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帮助企业搞好经济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改制中的企业注册登记中的疑难问题。

第七条 工商联络员工作制度

(一)选聘制度。根据工商联络员的聘用条件和办法两年聘选一次,经主管部门推荐,市工商局、分县局考核认可,发给《工商联络员聘用证书》予以任聘。

(二)工商联络制度。

(1)定期发放《工商联络员意见反馈表》,由企业或主管部门填写后及时反馈给工商局。

(2)定期召开工商联络员座谈会,听取对工商部门工作和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集中解决一些焦点问题。

(3)工商部门定期上门走访,了解情况,为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工商部门将定期组织工商联络员学习、培训,重点学习工商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工商管理业务知识。

(四)为企业服务制度。

(1)为企业提供注册登记、年检、商标注册、广告、打假、维权等反面的服务;

(2)为企业提供上门咨询服务、上门年检服务;

(3)为企业的改制、改革中的问题提供上门服务。

第八条 实行优秀工商联络员评选制度。一年评选一次。被评选出的优秀工商联络员发给《优秀工商联络员证书》,通报其所在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优秀工商联络员的评选条件:

(一)工商联络员工作表现突出。

(二)工商法律、法规考核成绩优秀。

(三)工商联络员所属的单位连续二年无经济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商联络员所属的单位连续二年以上受到市工商局的表彰奖励

第十条 工商联络员工作由市工商局工商联络员领导小组领导,市工商局企业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相关处室协助企业处做好联络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市工商局工商联络员领导小组,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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